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临沧市******公司员工,临沧市临翔区人,户籍所在地临沧市临翔区**乡**村委**组**号,住临沧市临翔区**古镇**栋**单元**室。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6月17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号牌为云******的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临沧市临翔区中医院路段时,撞到行走在机动车道内的行人赵某某,造成赵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以及肇事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唐某某积极抢救被害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造成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唐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赵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唐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的近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获取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
2.到案经过;
3.户口证明等其他书证;
4.证人证言;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获取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德政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836****)。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值班律师意见表各壹份,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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