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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刑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71989********,拉祜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云南省剑川县人,暂住:兰坪县**镇**公司**住宿区**室。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0时05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云L*****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兰坪县城往金顶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兰漾线K0+950米处时,与袁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上乘车人浦某某经转往大理州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电动车驾驶人袁某某及乘车人和某某2人受伤,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9.87mg/100ml。经兰坪县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唐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袁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浦某某、和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唐某某在他人报案后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唐某某已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余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交通肇事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车辆严重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在他人报案后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且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和文娟

书记员:和淑梅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兰坪县**镇**公司**住宿区**室,联系电话15987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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