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31975********,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住开远市电厂生活区**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开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唐某某驾驶云******号大中型拖拉机沿开远市市西北路由南向北行驶,当天6时52分行驶至市**路**农贸市场门口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甲发生碰撞后逃逸,造成行人李某甲受重伤二级医治无效后于同月29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甲死因系交通事故致受外力作用颅脑、胸部联合损伤死亡。
经开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并经红河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被告人唐某某承担本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车速技术鉴定意见书等;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萍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开远市**区**栋**号家中,联系电话:18987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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