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会泽县,住会泽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11时5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经鉴定转向系功能无效的云******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老昆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昆明市呈贡区高登街与老昆洛路交叉口右转弯驶往高登街时,所驾驶车头与被害人卢某某驾驶沿老昆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口的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左后侧相撞,致卢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卢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18日死亡。经检验,卢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双下肢毁损、离断并继发感染、脓毒性休克、失血性休克、MODS、凝血功能异常、消化道出血等疾病终致多器官衰竭死亡;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唐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卢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凡则帅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昆明市晋宁县**工业园区**厂,联系方式:13648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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