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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唐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81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江油市**镇**厂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4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江油市**镇**巷**号楼**楼**号。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唐某某持准驾车型C1E驾驶证,驾驶川B2****轻型厢式货车装载酱油和醋,搭乘王某某、唐某龙从江油市**镇出发,经剑阁县**镇后沿108国道向广元方向行驶,当日11时16分许,行驶至剑阁县****大桥(108国道**KM+**M)南端时,碰撞并碾压上道路左侧行人舒某某后,再与相对方向由聂某某驾驶的川R4****重型自卸货车发生挂碰后与**大桥护栏相撞,导致车辆发生侧翻坠入河中,造成行人舒某某与搭乘人王某某当场死亡,唐某某与唐某龙受伤,车辆及**大桥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舒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王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颈椎骨折伴脱位、颈髓损伤死亡,唐某龙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经剑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唐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 被告人唐某某与川B2****轻型厢式货车车主周某某共同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死亡赔偿金、安葬费等各项费用38万元,并与王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但未与被害人舒某某的近亲属及伤者唐某龙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

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剑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青

2020年9月2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住江油市**镇**巷**号楼**楼**号。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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