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581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9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中区**镇**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镇**村**号)。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甲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8月13日18时50分许,驾驶牌号为苏E3****的小型轿车,沿苏州市吴中区姑苏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运花园小区北门路段时,未减速行驶、停车让行,将在人行横道线上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李某甲撞倒,致李某甲受伤。被害人李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符合因头、颈部等损伤后并发脑梗死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李某甲家属并取得谅解。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唐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驾驶证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交警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淑蓉
检察官助理:韩苏佳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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