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诉刑诉〔2019〕49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98********,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寿县人,现住四川省仁寿县**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6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被告人唐某某驾驶川******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仁寿城区沿G213线往井研方向行驶,19时40分许,当车行至G213线仁寿县**镇**路达商混站时,因观察不足,与同向在后由被害人李某某驾驶并搭载被害人王某某的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型闭合性胸腹部损伤致心包破裂,肝脏碎裂,急性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仁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唐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李某某、王某某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案发后,唐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婷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住四川省仁寿县**村**组,联系电话13550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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