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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5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射洪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3日被射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晚19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搭乘其老婆龚某某从射洪市沱牌镇白石村出发,向魏家营村方向行驶。当晚19时28分许,当车行驶至白石村7组的水泥路与国道247线交叉路口右转弯时,与直行由税某某(男,1955年2月21日生,本案被害人)驾驶的川******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税某某头部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2019年10月25日,射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唐某某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

2019年8月5日,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辆属性为机动车中的正三轮载客摩托车;

2019年11月10日,经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税某某于2019年7月8日交通事故致伤的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辨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云

2020年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射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碟一张);

3.换押证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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