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龙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011994********,汉族,中专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新疆阿克苏市**路**巷**栋**号。2020年11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周某某,男,46岁,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恒县蒲东区****号。(已死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清晨,郭某某驾驶装载超长货物的豫A*****“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A*****挂“宇畅”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沿龙泉驿区淮洛路从洛带方向往淮口方向行驶,行驶至龙泉驿区淮洛路“泉水沟公交站”路段后将车停在机动车道内(因上坡该车需要其它车辆拖挂才能继续往上行驶),后郭某某下车和其同车人员被害人周某某准备拖挂需要的设备。6时34分许,等在路边准备拖挂豫A*****号车的由被告人唐某某驾驶准驾车型不符的车后信号装置灯具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无号牌“柳工”牌轮式装载机沿龙泉驿区淮洛路从淮口方向往洛带方向倒车欲与豫A*****号车靠近时操作不当,与站在豫A*****号车车头的周某某及豫A*****号车车头发生碰撞,致周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周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 致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陶冬梅

                                               检察官助理: 林方旭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99133****、1318632****。

   2.卷宗3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