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Z5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31990********,汉族,高中,农民,四川省江安县人,住江安县**镇**村**组。
本案由江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9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川Q5****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江安县底蓬镇江红路26公里800米处行驶时,将行人罗某某挂撞倒地,造成罗某某受伤后于2019年6月7日医治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江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唐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黔
检察官助理:肖家强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联系电话18783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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