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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龙城)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人,现住安徽省砀山县**镇**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3月7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清,于2020年2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萧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6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皖******号重型自卸货车,沿G310国道行驶至萧县**镇**村路段时进入路南侧非机动车道向西逆向行驶,与对向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唐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170000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萧县公安局出具的(萧)公(司)鉴(尸)字[2019]第31号鉴定意见书,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皖司龙鑫[2019]痕鉴字第263号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皖公信司鉴[2019]毒鉴字第192号意见书。

4.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风雷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安徽省砀山县**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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