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富顺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9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上午,被告人唐某某驾驶川C3****中型自卸货车从富顺县衡川中学西门方向往富顺县衡川中学东门方向行驶,当日9时47分,当车行至衡川中学东侧与富州大道西段衔接路口处时,把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代某某撞倒,造成车辆受损,代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代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25日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唐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拘留证、 取保候审决定书等;
2.证人谭某某、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龚清勇
检察官助理:刘 畅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990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起诉书1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