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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64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81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5日14时56分,被告人唐某某酒后(经检验,唐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78.l1mg/100mL)、超速驾驶粤S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企石镇江南大道博夏村路段时冲红灯通过,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及电动车上乘客被害人孙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唐某某留在现场并拨打120救护电话,后救护车及交警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到案经过等书证,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适用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秀敏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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