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一部刑诉〔2020〕Z11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住连平县**街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紫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紫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紫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紫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7时46分度,被告人唐某某驾驶粤P8R****号牌小型轿车从紫金县往河源市区方向行驶,行驶至紫金县黄塘镇径肚村供电站门口路段时,因被告人唐某某超速行驶,致使车辆失控越过道路中心线与相对方向由被害人邓某某正常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邓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粤P8R****号牌小型轿车、无牌二轮摩托车;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个人信息全项、交通道路事故认定书、死亡医学证明、和解协议书、家属谅解书等;
3.证人钟某某、邓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等笔录;
7.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光盘1张及审讯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唐某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兆廉
检察官助理:练醒文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0003****。
2.案卷材料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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