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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诉刑诉〔2018〕20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417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及现住地址广东省阳春市**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4月23日被阳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6日7时45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粤QZ4****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阳春市陂面镇联民村委会单一村路口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由林某某平驾驶的粤QBP***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某平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唐某某驾驶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经阳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8年3月2日,唐某某在公安机关主持下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247433元给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唐某某于2018年1月17日主动到阳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以及书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唐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运中

书记员:刘舒婷

                  2018年6月27日

附:

1、本案卷宗共二卷;

2、证据目录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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