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5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广西全州县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全州县**镇**村**号,现住址广西全州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资源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资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号三轮摩托车搭乘卿某(未成年人)、方某某、某某某、卿某某四人由瓜里乡文溪村牛寨头往瓜里街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文溪村文溪田三级冲路段左转弯下坡时,车辆失控,驶出路外,坠至路下九米处,造成卿某某、卿某、方某某、某某某受伤,卿某某经资源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桂林市公安局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所鉴定,卿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同时该事故经资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唐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车上乘客卿某某、某某某、方某某、卿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犯罪后,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莫某某的证词;3、被害人某某某、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蒲德灵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侦查卷一册、起诉卷一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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