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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11956********,汉族,初中,张家港市**锻压厂法人,住江苏省张家港市**锻压厂(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中午,被告人唐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苏B8****轻型普通货车沿张家港市**镇**村**片第**组村道由北向南倒车时,因疏于车后安全情况观察,该车尾部撞击在西侧路边由北向南步行的刘某甲,致使刘某甲跌倒并被该车左后轮碾压,刘某甲当场死亡。被告人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等;

2.证人刘某乙、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张家港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5.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寇建坤

2020年324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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