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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唐某某,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41948********,汉族,文盲,无业,住扬中市**镇****。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8时35分左右,被告人唐某某持已注销的K证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苏115****手扶式拖拉机,沿扬中市238省道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43KM+450M路段时,与张某某驾驶的沿238省道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张某某受伤,车辆受损。2020年1月17日,张某某因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唐某某持已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辆,未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未靠道路右侧通行,其违法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唐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的近亲属就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主动请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严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扬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1份、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5.扬中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1份、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记录1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案发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菲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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