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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新检刑诉〔2020〕58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30197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无锡市新吴区**街道**村**号**室(户籍在江苏省盱眙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4时2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苏BY****号轻型普通货车在本市新吴区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书屋门前路段时,撞击在人行横道由东向西步行的被害人张某甲(男,殁年95岁),致使张某甲倒地受伤,后张某甲经送医院救治无效于同月26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唐某某随即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符合在自身疾病的基础上,外伤致颅脑损伤并发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的特征。

被告人唐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对路面动态注意不够,行经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甲近亲属人民币15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出具的户籍资料、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锡市仁德(康复)医院出具的门诊病历、被害人近亲属提供的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应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5.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拍摄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洁敏

检察官助理  侯法一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新吴区**街道**村**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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