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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4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61974********,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安徽省凤阳县********号。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昆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2时,被告人唐某某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苏BG****重型厢式货车沿昆山市夏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阳路路口处,遇南北向直行信号灯为绿灯亮时,右侧车轮压着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隔线右转弯过程中,其车辆右前侧与沿夏桥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事发路口遇南北向直行信号灯为绿灯亮时进入路口直行的由被害人何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致被害人何某某连人带车倒地后被苏BG****重型厢式货车右侧车轮碾压当场死亡及电动自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唐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唐某某在现场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居民身份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李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昆山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意见书;

5.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丽娜

2020年4月15日

附:

1. 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昆山市**园**幢**室。

2. 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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