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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70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3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打零工,住江阴市**街道**村**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4月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2月22日6时23分许,驾驶苏B****C小型面包车沿江阴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街道**村**村道交叉路口地段时,车辆右前角撞到由北向南步行通过路口的被害人曹某某,造成被害人曹某某受伤,经送江阴市南闸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害人曹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江阴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唐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曹某某家属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表、接处警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诸梦莺

代理检察员:缪佳薇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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