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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徒检二部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881979********,汉族,初中文化,畜牧业生产人员,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7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苏L9****小型面包车沿辛三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经辛丰镇河西事发路口时,撞上路口东南侧陈某某的烧饼摊位和正站在摊位前购买烧饼的段某某,致使段某某、陈某某受伤,车辆及烧饼摊受损。后段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侦查机关认定,唐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唐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收款凭证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兰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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