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4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制度,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已向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9时6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粤B3****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深圳市坪山区**街道**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途径**路**居民小组公交车站台路段时,该车车头与在该路段由东往西横过**北路的行人谭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谭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唐某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经事故责任认定,唐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谭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死因鉴定,谭某某符合生前头面部与钝性物体(如车辆)碰撞造成严重的颅脑、胸部外伤,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被告人唐某某于2020年10月14日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抓获经过、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被害人身份信息、收条、情况说明、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过磅单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岳某某、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死者死因以及车辆等司法鉴定意见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系初犯、偶犯,构成自首,自愿选择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曾初云
检察官助理 纪怡菲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保证人唐某甲,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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