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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02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区,户籍所在地襄阳市**区**路**号,住襄阳市**区**路**号。因犯盗窃罪,2011年被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因犯盗窃罪,2015年11月17日被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0月29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2020年4月30日两次退回南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南漳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9日、2020年5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鄂F*****重型半挂牵引车、鄂F****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由襄阳市至南漳县,行驶至南漳县城关镇**道**村路段,与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甲相撞,致王某甲受伤,唐某某驾车离开现场。王某甲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甲因车祸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南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勘验、调查后认定,唐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9月10日9时许,南漳县公安局民警在襄阳市**区**查获唐某某。2019年10月23日,唐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近亲属王某乙等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8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出具谅解申请书,对唐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及收条、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丙、王某乙、胡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曾斌

检察官助理:徐京

(院印)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被取保候审于襄阳市**区**路**号,联系电话1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三份。

5. 《证人名单》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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