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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诉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9****日生,身份证号码5122251969********,汉族,小学文化,系尹东区菜场个体面店的送货员,暂住苏州市吴中区**新村****室(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街道**号)。被告唐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陶某某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唐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 10 月 20 日 7 时 30 分左右,被告人唐某某驾驶渝 F****小型普通客车沿苏州工业园区文景路由东向西直行行驶至文景路与雪堂街交叉路口处时,因在行驶过程中拨打手持电话且超速行驶,与被害人陶某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至上述交叉路口向南左转弯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被害人陶某某跌地受伤,后经苏州九龙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 年 10 月 28 日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陶某某符合因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唐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经赔偿被害人陶某某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

2.书证:户籍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刑事谅解书等;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 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道路事故现场勘察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敏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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