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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19〕28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辽宁省台安县,户籍所在地同出生地,现住台安县**镇**村**组。因交通肇事嫌疑,于2019年10月22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台安县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12月11日被台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辽L*****号小型轿车,沿台安县振兴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台安县枫林云阁小区门前路段,因忽视望,将行人孟某某撞倒后逃逸,后张某某驾驶辽C*****号小型轿车将倒地的孟某某碾压,致孟某某当场死亡。经台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唐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孟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其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肝、脾、肺静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唐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交通事故驾驶人血液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车证、保险单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

2.证人张某某、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鞍山市龙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台安县恩良医院司法鉴定所酒精(乙醇)检验报告;

5.勘查、检查、辨认笔录:交通肇事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力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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