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086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大道**号**单元**楼**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下段**号**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害人何某某,女,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4195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环卫工人,住重庆市南岸区**桥**号**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6日死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6日9时3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其名下的红色北京牌渝BS****小型汽车沿重庆市南岸区海峡路从九龙坡区往四公里方向行驶过程中,在行驶至海峡路美心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右侧与路沿接触,随即车辆前部再撞上道路上作业的被害人环卫工人何某某,造成渝BS****小型汽车受损以及何某某当场受伤倒地的交通事故。当日10时50分许,被害人何某某经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鉴定,何某某符合因机械性暴力致颅脑及胸腔脏器损伤死亡,以上损伤交通事故可以形成;经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涉案渝BS****小型汽车刮水器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经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事发时涉案渝BS****小型汽车的行驶速度应为42km/h;经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交巡警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唐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何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唐某某立即下车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让路过的驾驶员杨某某帮忙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后在原地等待民警。归案后,唐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向被害人何某某儿子彭某某、女儿王某甲垫付人民币70000元办理丧葬事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急诊病历记录》、《垫资协议》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交巡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指认笔录》、《机动车指认笔录》等笔录;
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导致被害人何某某抢救无效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具有自首情形,认罪认罚,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若符合缓刑条件则适用缓刑,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俞 琬
检察官助理:莫 潋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南岸区**大道**号**单元**楼**号);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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