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渡检刑诉〔2020〕Z17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2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重庆**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大渡口区**镇**小区**期(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镇**路**号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其车牌号为渝D*****小型轿车,从重庆市大渡口区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沿石林大道往华福路方向行驶。当车辆行至石林大道上华福路匝道路口时,唐某某驾驶车辆向右变更车道上匝道,与同向靠右边车道行驶的被害人龚某甲驾驶的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碰撞,致使龚某甲摔倒在地头部等部位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1日死亡。事故发生后,唐某某让路人林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并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抢救伤者。
经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唐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龚某甲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龚某甲符合车祸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主动赔付医药费、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6万元。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页、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死亡证明、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疾病诊断证明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文某某、张某某、龚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机动车属性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速度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车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等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荣奇
检察官助理:雷泞华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大渡口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852353****;
2侦查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