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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30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青神县**乡**村**组,现住云南省大理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4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9日,唐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载妻子钟某某)由景谷县方向往宁洱县方向行驶,15时10分许,行驶至马宁线K3851+150米处时,车辆驶出路外翻滚下山崖,造成钟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钟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唐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唐某某委托他人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复印件、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返还物品凭证及谅解书;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付某某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车辆技术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液乙醇含量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委托他人报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唐某某系初犯、偶犯,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刀华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住云南省大理市**镇**村**组。

2.移送卷宗二册、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清单一份。

3.委托调查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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