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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68********,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哈东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岫岩县哈达碑镇******路段时,与路上行人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王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其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辽C****9豪爵两轮摩托车前端与行人王某某左侧肢体为本起事故碰撞部位。2、辽C****9豪爵两轮摩托车碰撞前瞬时速度为41km/h。经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岫岩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唐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唐某某已经同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和解。

被告人唐某某于2020年10月13日到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档案、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璐

检察官助理:周颖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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