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30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镇**村***片第*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3日被岳阳县公安局逮捕,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车牌号湘F4****号货车沿荣公线由东往西行驶,当车行至***镇***路段时,唐某某靠边停车后下车购买早餐,之后返回发车,此时被害人胡某某推着自行车从货车右边经过,因唐某某发车起步未注意周边情况,致使车辆将胡某某挂倒至货车右后轮下并在其身上碾压,造成胡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岳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唐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唐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调查。唐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驾车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大兴
代理检察员:季拓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7****3188 ;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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