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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211963********,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上思县**镇**村**屯**号,住上思县**镇**村**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上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悬挂车牌号为防城港84***号二轮电动车从上思二中往上思县思阳镇团结路龙江桥头方向行驶,行驶至团结路大芳华宾馆门前路段时,遇被害人黄某某在其前方通过人行横道。由于唐某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未主动避让,致使其所驾驶车辆前部碰撞行人黄某某,造成黄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唐某某未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报警等候处理,而是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黄某某因本次事故受伤于当晚20时许被送到上思县人民医院治疗,并于当晚23时许转院至广西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唐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无责任。经南宁市中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一)黄某某右心室壁瘤、腱索断裂伴三尖瓣重度关闭不全与本次外伤存在直接关系,系本次外伤所致。(二)综合评定黄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三)黄某某的伤残程度属于九级伤残。

案发后,唐某某于2018年10月5日在家被公安机关查获。唐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7.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后逃离现场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珊德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700****;

2.全部案件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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