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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428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乡**村**号,现租住柳城县**乡**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7日8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柳城县**乡**路段,无驾驶证驾驶悬挂未注册登记的号牌为桂B****4的二轮摩托车搭载吴某某,向**方向行驶时碰撞山石翻车,造成吴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唐某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唐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现场勘查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3.血样提取及鉴定结论,尸检报告;4.事故发生时的视频资料等。

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萧栩

检察官助理李芳芳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壹份。

4.量刑建议书、量刑评议表各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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