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428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乡**村**号,现租住柳城县**乡**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7日8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柳城县**乡**路段,无驾驶证驾驶悬挂未注册登记的号牌为桂B****4的二轮摩托车搭载吴某某,向**方向行驶时碰撞山石翻车,造成吴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唐某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唐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现场勘查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3.血样提取及鉴定结论,尸检报告;4.事故发生时的视频资料等。
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萧栩
检察官助理李芳芳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壹份。
4.量刑建议书、量刑评议表各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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