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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67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31987********,汉族,中专文化,个体蔬菜配送,住本市**花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本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泰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泰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某的近亲属吴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唐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周永贵、被害人李某某的近亲属吴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7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牌号为苏MJ****的小型轿车,沿本市黄桥镇南秦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秦庄村秦小北桥地段十字路口处时,与由南向北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后李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5月3日死亡。被告人唐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先行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唐某某另赔偿被害方人民币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泰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依法出具的《鉴定书》;

5.泰兴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拍摄的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鞠晓曦

检察官助理:封卉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泰兴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附件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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