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211974********,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住湖南省洪江市**乡**社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唐某某驾驶湘N*****号轻型普通货车由洪江市龙船塘瑶族乡驶往怀化市鹤城区方向。当日15时45分许,当车行驶至洪江市深渡乡上坪村三组一弯道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蒋某甲驾驶的搭载朱某某的湘N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左侧相撞,造成湘N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车人朱某某当场死亡、驾驶人蒋某甲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唐某某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2019年12月19日,洪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下达洪公交认字[2019]第0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唐某某已与被害人及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被告人唐某某2019年11月20日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110及122报警详情、车辆信息(行驶证、驾驶证、车辆保险等)、交通事故情况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湘N*****号轻型普通货车及湘N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技术状况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口注销证明、洪江区火化证明书、协议书、谅解书、领条等;2.证人张某某、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怀化市正兴司法鉴定所怀正兴司鉴所[2019]病鉴字第44号司法鉴定意见、怀化市鹤洲司法鉴定所怀鹤洲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178号司法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在法院审理期间仍能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品
检察官助理:郑平沅
2020年6月8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贰册及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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