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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二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11993********,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市,现住京山市******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由京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18时30分,被告人唐某某驾驶鄂H*****号小车(载孔某某)沿31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京山市雁门口镇长岗村五组“**洗砂厂”门前路段时,因注意力不集中及操作不当,与对向被害人刘某甲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载韩某某、刘某乙)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刘某甲当场死亡、刘某乙受重伤、韩某某受轻伤的交通事故。经京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唐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保险单、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归案经过、京山人民医院疾病诊断书、收据、谅解书、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2.证人刘某乙、韩某某、孔某某、田某某的证言笔录;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三份、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京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京山开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9张;6.讯问被告人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曾晓莉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因取保候审居住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4787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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