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75********,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利川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14日被利川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无证驾驶鄂Q****2号“力帆”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249省道从利川市**镇**村往**集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集镇利奉大道376号“旺发炉子”门市路段时,因下雨路滑、天黑视线差,不慎将行人张某某撞倒在地,造成被害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经湖北省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积极施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4万元,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鄂Q****2“力帆”牌普通两轮摩托车(照片形式)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湖北省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3.证人曾某某的证人证言;4.湖北省利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鄂利)公(司)鉴(法交)字【2020】056号鉴定书、恩施硒都司法鉴定中心鄂恩施硒都鉴【2020】痕鉴字第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省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42280212020000007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6.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全部责任的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以国
检察官助理:肖力晟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利川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971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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