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二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41989********,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街**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于2020年9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川A****7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东西湖区环湖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恋湖家园小区人行横道线处时,将在人行横道线上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杨某甲撞倒致伤,后经医院抢救后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杨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唐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

    被告人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交通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唐某某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记录、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杨某乙证言;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玲艳

 检察官助理:宋嘉璇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7.《换押证》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