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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检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82********,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长沙市**镇**社区卫生室职工,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住址长沙市岳麓区**镇**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牌号为川******黑色吉利牌小型汽车沿X079县道(南侧)由西往东行驶至长沙市岳麓区**镇卫生院路段时,被害人张某某正在该路段北侧路边步行,因被告人唐某某超速行驶、操作不当,导致其驾驶车辆越过道路中心线驶入对向车道而与被害人张某某身体发生碰撞,造成了被告人唐某某驾驶车辆受损,被害人张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唐某某委托他人拨打了报警救援电话,随后向前来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唐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唐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家属达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家属人民币120.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张某某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系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一年有期徒刑的刑罚,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品

检察官助理邹兴波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0843**** 

2.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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