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7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和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厦门市**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 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8时5分许,被告人唐某某超载驾驶闽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D****挂车,行经仙游县***国道与**路交叉路口路段时与被害人潘某某驾驶的闽C*****号二轮摩托车(承载被害人柯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柯某某当场死亡、被害人潘某某受伤及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福建中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柯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开放性特重型头面部碾压毁损而死亡。经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仙游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唐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潘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柯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8月9日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唐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 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中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仙游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意见书;
5. 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 试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丽君
检 察 员:王 强
2019年9月29日
附:
(一)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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