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川检二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8210,汉族,初中文化,系达州市达川区******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地:达州市达川区**街**号附**号,现住达州市通川区**路**小区**栋*单元*楼*号。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达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川S****重型自卸货车从达州****有限责任公司拉载焦炭行驶至达州市通川区环城路“绿地城”路口红绿灯处时,唐某某所驾车辆与正前方车道内由王某驾驶的川S****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后座乘客李某某(女,44岁)当场死亡,驾驶人王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唐某某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置。经交警部门核实并对该次交通事故进行认定,被告人唐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李某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积极赔偿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赔偿、谅解材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在发生事故后具有自动投案情节,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兵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
2.公安侦查案卷材料2册。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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