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梁平区**镇**街。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9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渝F*****中型自卸货车,从重庆市梁平区仁贤镇长龙村5组出发,沿村公路往318国道(仁贤段)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仁贤镇长龙村7组村公路一转弯处时,由于被告人唐某某未仔细观察前方道路安全,行经被害人常某甲时盲目冒险通过,造成被害人常某甲被货车右后车轮碾压致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认定,被告人唐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常某甲系胸腔多脏器复合性损伤死亡;经鉴定,渝F*****中型自卸货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车身侧面安全防护装置符合要求。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469000元,被害人家属对唐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到案后,被告人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常某乙、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车辆鉴定报告、尸检报告;
5.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飞
检察官助理:石珂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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