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25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无证驾驶甘K*****号(临时)“小刀”牌二轮电动摩托车,在武都城区沿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武都区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对面时,将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王某某撞到,造成行人王某某受伤,经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于2020年8月6日16时44分时死亡。经武都区公安交警大队依法作出事故认定,被告人唐某某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8月6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太立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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