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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介绍、容留卖淫案)_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19〕26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7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尉氏县大马乡****组,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于2019年6月18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7日被尉氏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日被告人唐某某容留贺某某(已行政处罚)、梁某某(另案处理)、于某某(传唤未到案)、王某某(传唤未到案)等多名妇女在河南省尉氏县大马乡**村**组唐某某家中从事卖淫违法活动,唐某某从中获利。

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身份年龄的情况,前科资料证明被告人有前科的情况,微信截图、微信转账记录证明被告人容留他人卖淫的事实。2、证人贺某某、等人证明被告人介绍、容留他人卖淫的事实。3、被告人唐某某供述自己容留他人卖淫的事实。4、辨认笔录证明辨认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容留多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风闯

何涛

(院印)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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