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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介绍卖淫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9〕885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件号码421023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2018年6月15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起,被告人唐某某承包位于本市天河区**的“精英棋牌室”,并经营“精英休闲会所”,在该会所内招募、管理他人卖淫。唐某某在会所前台安排人员上钟,用其本人的微信和支付宝二维码收取客人费用,并负责向会所工作人员发放工资。

2018年6月15日凌晨2时许,涉案人员杨某某、周某某、陈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在上址进行卖淫活动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唐某某亦被当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发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租赁合同等物证、书证;

2.​ 证人杨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5.​ 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倩

2019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1561****。

2、诉讼文书卷、证据卷、补侦卷共5册,光碟5张。

3、缴获的手机1部,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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