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2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系摩托车司机,为牟取非法利益,其经与惠东县平山街道蕉田居委**美容美发店内的卖淫女协商后,在载客过程中介绍男客人到该美发店内嫖娼,事成后从卖淫女处收取介绍费。自2019年9月以来,被告人唐某某共介绍多名嫖客给上述美发店卖淫女李某某、张某某。2019年11月6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平山老市场附近抓获唐某某,并在上述美发店抓获多名卖淫嫖娼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德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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