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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30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8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因涉嫌犯有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7月29日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9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深圳市****事务所位于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大厦*座**,2018年11月开始,被告人唐某某成为上述事务所市场部员工,负责为公司招揽业务工作。2019年5月许,被告人唐某某接受彭某某的委托,由上述事务所为深圳市**有限公司出具2018年度审计报告;被告人唐某某听说对方所称上述审计报告为内部股东之间使用、但需要尽快出具报告。被告人唐某某起意通过他人伪造《审计业务银行询证函》。2019年7月中旬许,被告人唐某某前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国税局门口附近,通过自己的手机进行搜索并联系上一男子(在侦)、见面商谈,谈好伪造应当由银行出具的《审计业务银行询证函》共六份、交易价格约450元人民币,被告人唐某某等候一小时许,对方将盖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支行”等四家银行印章的书证六份《审计业务银行询证函》(通用格式)交付给被告人唐某某,被告人唐某某支付费用约450元人民币;上述书证共六份《审计业务银行询证函》(通用格式)被依法扣押,经核查,被告人唐某某伙同他人伪造而来的上述六份书证中,两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支行”、一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支行”、两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支行”、一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加盖的印章均为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身份材料,抓获经过,违法犯罪比对,**事务所的营业照片及相关信息,财政局案件移送书,**银行出具的回执,**银行出具的证明函,**银行出具的证明函,**银行深圳福田支行出具的证明函,情况说明,物证手机两部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淑君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随案移送物品手机两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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