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河南省南阳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市**乡**村*营**号。因涉嫌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20年12月6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同年12月,被告人唐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城**街**号的出租房内伪造火车票并出售牟利,现场起获伪造火车票十张,票面总金额为人民币15665元。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处治安支队民警查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照片、轨迹信息表、火车票情况说明等;2.搜查、扣押、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卞某某、左某某、马某某、罗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5.视听资料:抓获被告人执法记录仪录像光盘;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7.其他证明材料:被告人户籍信息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工作记录及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非法伪造火车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有价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中坚
检察官助理 陈慧权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 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预审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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