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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601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家住湖南省邵东县**乡**村。2020年9月25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2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初,被告人唐某某为了外出多销售货物赚钱,在湖南省邵东县一地摊处,使用其本人照片制作了姓名分别为朱某某、黄某某的两张假居民身份证,以及**商城下属公司的有关资料,并向地摊摊主支付了300余元现金人民币费用。

之后,唐某某持上述伪造的证件,邀来周某某一起到江西多地推销货物,后被群众举报到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物证;2、有关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伪造可用于证明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建纲

2020年1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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