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3211967********,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湘潭县**镇**村**组。因贩卖毒品,2014年9月26日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吸毒,2016年11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2019年12月14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2019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2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4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浏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4月2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该案案情复杂,在一个月时间内无法作出决定,本院于3月1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26日,被告人唐某某经人介绍到浏阳市**镇**路**足浴店上班。201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在长沙县**镇**街道墙上看到办假证电话,为方便找工作,回到**镇**足浴店上班时被告人唐某某主动联系办假证人员,加了对方微信,将自己的照片发给对方,要求对方帮其制作一张“1984年7月15日”的假身份证,将真实年龄改小17岁,并以120元的价格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给对方,办假证人员将假身份证快递至浏阳市**镇**路**足浴店,被告人唐某某在2019年11月份将该假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给**足浴店,假证一直随身携带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

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假身份证照片等物证、书证;2、证人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唐某某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唐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放

2020年4月27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三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